淮安市外国语实验小学
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学校内部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章程,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淮安市外国语实验小学
学校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淮安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全日制小学
第四条 学校规模:七十二个教学班,每个年级12个教学班。
第五条 办学理念: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张扬学生的个性,完善学生的人格,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教师和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创设宽松的建设性的环境,帮助每个学生满怀信心地走向明天。
办学目标:创造一流的办学条件
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
实施一流的学校管理
追求一流的教育质量
第六条 办学特色:小班化英语精品教育,每个教学班30人左右,每周开设6节英语课,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结合,不断拓展课程内涵,开展英语特色活动,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总体目标:建成一所管理科学、民主、规范,具有鲜明办学特色,拥有一流教育设施的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实验性、示范性的现代化小学;打造一支教育理论水平高,掌握教育科研方法并具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学基本功,一流的教育教学水平,师德高尚的“科研型”、“专家型”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社会发展及人的发展需要的,全面发展有特长、品行规范有进取精神的学生。
第八条 淮安市外实小精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刻苦钻研的敬业精神;勇于实践的创新精神;开放民主的时代精神。
第九条 校训:文明 进取 务实 创新
第十条 学风:勤奋 自主 灵活 创造
教风:严谨 博爱 团结 争先
第十一条 学校文化定位:享受学习
学校管理理念:方圆有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主要职责及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2.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
3.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或采用竞聘方法选才用人;根据学校实际,有权对教职工聘任、解聘、分工与管理。
4.财务权。对国家拨给的办公经费等,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校长工作准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让党组织参与决策,自觉接受监督。
2.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正确处理,不打击报复。
3.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深入实际,总结经验。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总辅导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长和分管校长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协助校长分管学校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系接待工作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
3.做好行政会议记录,撰写学校“大事记”。
4.负责学校有关文件、计划、总结的起草和打印。
5.协助校长做好校长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6.代表校长发布公告或通知。
7.根据校长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8. 负责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
第十六条 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设教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2名。
1.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教学常规检查。
2.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等。
3.每学期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负责各科教材的征订和使用工作。
4.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各年级课程表,并认真贯彻实施。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学观念,转变教学行为;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不断总结教师的教学经验并及时推广。
6.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加强教学档案管理。
7.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生的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招生、编班、转学工作。
8.负责学科综合实践活动,保证做到组织、计划、内容、时间、地点落实,不断提高综合实践活动质量。
9. 负责学校语言文字规范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德育处。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及安全防护、家校配合、共建共育等相关工作。设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常规管理要求》,形成良好校风。
2.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
3.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德育队伍培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转变教育行为,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提高德育工作者的素质及水平,不断总结德育经验并及时推广。
4.组织教师制定各项德育计划,并进行检查评价,如班务工作计划等。
5.加强德育主渠道研究,充分发挥德育主渠道的育人功能。
6.建立班主任德育工作档案,并加强德育档案管理;加强对班队会的组织指导,提高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家长会。
7.深入研究家校协同教育及社区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实施品德教育,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8.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并指导班主任做好评价工作。
9.加强校园的文化建设,创设优良的文化氛围,认真组织学生艺术和体育活动;充分发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的育人功能。
10.及时处理学生的偶发事件,协调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1.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卫生保健及自我保护等教育,严防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及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
12. 做好网上家校的管理工作。
13.负责学校的心理咨询热线及心理咨询室工作。
第十八条 教科室。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下设教科室主任1名,教科室副主1名。
1.建立学校教育科研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及运行机制,制定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计划。
2.建立学科指导组,协调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活动。
4.建立健全教育科研档案,并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档案及资料室管理工作。
5.审查学科教师的教科研计划,并对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学校期刊、学刊及教师的教研经验汇总工作。
7.负责组织论文或实验报告的评定,定期召开研讨会,并对科研成果进行总结推广。
8.加强对教师队伍的业务理论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及科研能力。
9. 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及学历进修、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 总务处。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勤工俭学、基建工程及寄宿生管理工作。设总务主任1名,副主任1名,会计、出纳、打印室、临时工若干人。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各种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校维修的各种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做好出租场馆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监管师生使用学校设施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定期对校舍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严防事故发生。
4.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5.负责学校财物安全管理及门卫值班、值勤等安全保卫工作。
6.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7.执行《会计法》,每学年初做好预算,每学年末做好决算,并向校长报告,并经上级教育财会中心审批。
8.严格财物购置的审批制度。
9.每学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需要报损报废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主动配合教代会民主理财工作,同时接受党组织和教代会监督。
10.管好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使用,符合财政审批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要求。
11.按国家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做好后勤各类人员的定编、定岗、定工作量、定待遇工作。
12. 做好寄宿生管理工作,确保学生饮食起居安全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做好值班人员的管理工作。
13. 管理学校的文印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14.做好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水平、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第二十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的信息技术教学及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管理、网站更新维护等工作。设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
1. 在校长室领导下制定并实施学校信息技术教学计划,做好检查、总结和考核工作。
2. 负责电子教材的预订及分配工作;负责学校的电教工作和图书馆管理工作。
3. 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校园网、电视台、广播站、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师生电子图书阅览、电子白板管理及指导工作,搜集整理各项档案资料。
4. 熟悉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和教学计划,及时深入课堂,掌握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5. 组织教师参加现代教育技术进修学习,开展多媒体使用技术培训竞赛活动,组织参加电教论文等评比,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总支下设三个支部委员会,各支部设书记1名。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工作准则: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责任制度及联系群众制度。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干部、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工作职责: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做好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3.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4.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5.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及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参与决策,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
6.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控作用,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或竞聘人员任命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女工委员会及民主党派,并开展好各项工作。
8.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做好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10.规范有序地建好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会。工会负责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业余文体活动等工作。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
1. 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会工作计划,指导各工会小组建好教工之家,检查工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总结本单位工会工作。
2. 负责学校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工作,组织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处理代表提案,发挥工会参政、议政与监督作用,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3. 加强职工的法制、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规、文件,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 努力改善会员的福利待遇,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体活动,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5. 与上级工会组织及学校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全体会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学校工作作贡献。
6. 建立工会财务运行机制,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团支部负责团员发展及学习管理工作。设团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
1. 积极配合党总支的中心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2. 团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带头贯彻党在教育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3. 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从青年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4.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向团员传达上级团委的文件精神。
5. 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教改实验,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教育教学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6. 按时收缴团费,不拖欠并将团费上缴情况通报团员大会。
7. 积极参加上级团委开展的活动,并要搞好本校团支部活动。
8. 指导少先队开展工作。
9. 对全年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少先队负责少先队员入队、教育管理及活动开展等工作。设少先队总辅导员1名,下设低、中、高级部辅导员各1名。
1.加强对少先队员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2.主动向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取得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3.根据上级有关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指导大、中队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的专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4.认真做好少先队的思想建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
5.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会议,研究工作,学习业务,交流经验。
6.积极落实“体验教育”和“雏鹰行动”等,认真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
7.培养少先队的骨干分子,教给他们工作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对旗手、鼓号手、红领巾监督岗、英语小天使等进行基本技能训练。逐步培养队干部和少先队员的自立、自理、自治能力和创新精神。
8.按学期开展优秀少先队员、优秀中队及优秀辅导员评比,建立大队委员会档案和荣誉册,记载优秀队员、优秀集体名单和少先队员的好人好事,维护大、中、小队获得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代会由工会组织负责。
2.教代会由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党政工团队代表占三分之一,教职工各方面占三分之二。
3.教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每学年至少开一次,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可生效,教代会选举和做出的决定、通过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5.教代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缺额可及时增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6.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收施教区域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招生;非施教区域范围的转学生、借读生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条 教学采取班级授课制,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对学生实施全面教育;外语班学生一般不超过30人,普通班学生一般不超过48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六年,修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明;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市级医院)办理休学手续,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转学生按上级主管部门转学的规定,由家长申请,校长室根据班额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并由学校申报,上级审批决定,由教务处安排进班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年末学科考试不及格者,准许补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但可联系家长、上级有关部门加强教育。
第三十五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生,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责成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三十七条 建立好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小学